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征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簡言之,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但如果公司業務利潤并非來自香港,公司便可于申報香港利得稅時,同時向香港稅局申請“離岸收入”以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并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于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所以香港公司在稅務上應做出怎樣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離岸收入”之利得稅豁免要求,香港稅局并未有明確的規定。
一、離岸豁免---基本條件
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貨物未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
* 備注:近來我們的案例反映對在香港本地銀行進行大量大額信用證貼現對離岸通過率會有影響,但通過離岸帳戶貼現沒有影響。
二、離岸豁免---申請流程
做帳審計---將經審計報表與報告交稅局提出申請---稅務發出離岸問題信件---撰寫回復信件及相關資料交稅局---稅局下審批結果
* 備注:整個操作流程關鍵點在信件的回復撰寫,撰寫過程需要公司提供詳細的業務運作文件與解釋(包括涉及年度的審計報告),整個過程一般是6-24個月,信件回復次數一般1-3次。
三、離岸豁免---申請次數與間隔時間
只要離岸公司的業務沒有改變,在稅務局的慣常做法下,申請離岸豁免一次便可,不需要每年都持續申請。若申請成功后,稅局會視公司以后年度都是離岸,會不定時復查,以我們的經驗來說,短則兩年一次,長則十年以上都沒有復查過。如公司的業務于某一年度有變更,只要在核數報告與稅表上寫清楚,稅局就會再次出信詢問新業務離岸性質,相當于需要重新申請離岸豁免。對于公司來講,離岸經營是好的經營模式,所以如果公司確實屬于離岸經營,而不管是否盈利(無營運除外),建議公司在第一次做賬審計的時候就申請離岸豁免,因為稅務局認為一家規范經營公司的營運模式不會隨意更改,所以第一年申請成功幾率遠遠大于以后做賬審計再申請。
四、離岸豁免-申請離岸豁免的業務類型及關鍵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貿易收入
公司組織結構:包括員工名字、職位、職責;
產品:買的是什么產品,產品清單;
購貨與銷貨:供應商與顧客尋找方法、議價方法(如郵件議價)、合同簽訂地點和負責,至少前5大供應商與顧客的交易金額、名稱、地址及貴司負責職員(出差地點、時間、出差票據等);所有交易之協議、發票、合同、報關單或收發貨單、信用證、保險、運輸單據、電郵、傳真等;
職員是否為香港公司或關聯公司(如適用);庫存地點(如適用);
收付款方式:T/T,現金往來,信用證或其他途徑。
2、服務收入
公司組織結構:包括員工名字、職位、職責;
服務內容、服務職員(出差地點、時間、出差票據等)、服務地點(為判斷收入來源地的核心要求,越具體越好,并附文件證明之類好)
服務費支付者的信息:名稱、地址、與該公司聯系方式等;服務合同與發票:簽訂的職員、何時簽訂、簽訂地點、簽訂方式(如郵件)等;服務費用計算標準;分包商(如適用):名稱、地址、支付的標準與金額、服務內容、地點等;香港銀行戶口的信息。
3、工程收入
公司組織結構:包括員工名字、職位、職責;
工程地點、工程性質、工程進展報告、客戶的名稱、地址等;
工程合同、發票、工程收入明細表、結算方式等;
分包商(如適用):名稱、地址、分包金額、提供的分包內容與地點等;
董事或雇員的差旅行程(出差地點、時間、出差票據等);
香港銀行戶口信息,收付款方式等。
五、離岸豁免---優缺點
1、優點:
如申請成功,便可合法利用香港稅務條例,豁免繳納離岸收入產生的利得稅;減低營運支出及增加公司投資能力。節省稅務支出,減低營運成本;豁免稅款之資金可增強公司投資其他業務能力。
2、缺點:
申請結果要視稅務局評估結果,沒有百份百保證,若申報不成,須繳付香港利得稅;
公司需要支付離岸豁免申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