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冊屬對《公司條例》進行了調整并公布:自3月1日起,所有在港公司都必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除上市公司外,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并儲存在注冊辦事處或香港指定地址,以供政府執法人員隨時進行查閱。下面來談談注冊香港公司須知:未備存SCR該如何應對檢查?
繼公司注冊處頒布的關于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通知之后,相關執法人員已經進入了檢查階段,還沒有及時備存的在港公司,需要抓緊時間!
目前,我公司已陸續接到近400個公司辦理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委托!因為香港公司注冊處在發布消息后,只給予企業自3月1日起共計120天的時間辦理備存登記,并在3月1日久開始進行檢查了!
如果不按規定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即屬形式犯罪,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負責人可各被處以第4級罰款(即25000港幣)。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被處以罰款700港幣。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及“須登記法律實體”,例如: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并為該公司的股東的某公司。
符合以下5個條件之一即對公司具有重要控制權:
1、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2、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3、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4、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5、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託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信託的受託人或商號的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
適用公司必須指定至少一名代表向執法人員提供與登記冊有關的協助。該代表的身份只需滿足以下一項條件即可:
1、在香港居住的自然人的公司成員、董事或雇員;
2、在香港注冊的會計或法律專業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持牌人。
如果一家公司沒有(或不想委任)在香港居住的股東、董事或雇員,該公司可以委任香港注冊律師或會計師或香港持牌公司秘書服務提供商。該代表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必須載于登記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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